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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兩品一械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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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局發布《江西省兩品一械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為全麵提升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簡稱“兩品一械”)全生命周期風險管理效能,構建科學嚴謹、精準高效、智慧協同的現代化監管體係,切實築牢公眾用藥用械用妝安全防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緊密結合本省“兩品一械”產業發展實際與監管工作需求,曆經廣泛深入的調研、公開透明的意見征集以及權威專業的專家論證,精心製定出台了《江西省兩品一械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已於 2026 年第一次局長辦公會上順利審議通過,現予以正式印發,請各相關單位高度重視,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要求》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簡稱兩品一械)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實施監管,保障兩品一械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江西省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本辦法所稱藥品生產單位,是指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及藥品生產企業、經批準或者通過關聯審評審批的藥用輔料生產企業、經備案的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等。


本辦法所稱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總部。


本辦法所稱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是指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本辦法所稱化妝品生產企業,是指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及受托生產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分級管理,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科學研判風險要素為基礎,綜合生產經營的兩品一械品種、生產經營質量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風險類別及其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其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局)製定並組織實施兩品一械分類分級管理製度,並根據劃分的風險類別及其質量管理體係等級開展分類分級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兩品一械分類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管理、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動態調控的原則,實現精準監管、風險可控。


第六條  省藥監局依托江西省藥品智慧監管平台建立兩品一械分類分級管理模塊,逐步實現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風險信息的自動歸集以及分類分級評定。


第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兩品一械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中應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有濫用職權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

應當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類分級管理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阻礙。

第二章分類管理

第九條  省藥監局根據藥品品種、劑型、管製類別等特點,將藥品生產單位和藥品經營企業按風險由高到低劃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Ⅰ類為高風險,Ⅱ類為中風險,Ⅲ類為低風險。


第十條  藥品生產單位按以下原則分類:

(一)Ⅰ類:生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疫苗、血液製品、放射性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無菌藥品(含無菌原料藥)的;

(二)Ⅱ類:生產除Ⅰ類外藥品製劑(包括口服固體製劑、口服液體製劑、外用無菌製劑、腔道給藥製劑等)、非無菌原料藥、醫用氣體和中藥飲片(含中藥配方顆粒)的;

(三)Ⅲ類:生產藥用輔料和中藥提取物的。

藥品生產單位生產範圍包含多類型藥品的,管理類別以其藥品最高風險類別 確定。


第十一條  藥品經營企業按以下原則分類:

(一)Ⅰ類:經營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

(二)Ⅱ類:經營冷藏冷凍藥品、血液製品、細胞治療類生物製品、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的;

(三)Ⅲ類:經營除Ⅰ類、Ⅱ類外藥品的。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範圍包含多類型藥品的,管理類別以其藥品最高風險類別確定。


第十二條  省藥監局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江西省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和醫療器械類別,將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風險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

四級為高風險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三級為較高風險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二級為一般風險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一級為較低風險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以下原則分類:

四級:生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江西省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內醫療器械的;

三級:生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江西省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外第三類醫療器械的;

二級:生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江西省醫療器械生產重點監管品種目錄》外第二類醫療器械的;

一級: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的。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範圍包含多類型醫療器械的,管理類別以其醫療器械最高風險類別確定。


第十四條  省藥監局根據化妝品的功效宣稱、使用人群等特點,將化妝品生產企業按風險由高到低劃分為Ⅰ類、Ⅱ類。Ⅰ類為高風險企業,Ⅱ類為一般風險企業。


第十五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按以下原則分類:

Ⅰ類:生產特殊化妝品、兒童化妝品的;

Ⅱ類:生產除Ⅰ類外化妝品的;

化妝品生產企業產範圍包含多類型化妝品的,管理類別以其主要生產的化妝品風險類別確定。

第三章分級管理

第十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產品質量、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安全事件、履行主體責任情況等風險信息實施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  同類別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由好到差劃分為A級、B級、C級、D級。


第十八條  省藥監局製定分級評定指標(附件),每年1月組織對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上一年度質量管理情況進行量化評分,確定質量管理體係等級。

質量管理體係等級評定結果通過江西省藥品智慧監管平台推送至各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


第十九條  初始分值為100分,各級別分值設置為:

(一)A級:分值為90分(含)以上;

(二)B級:分值為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三)C級:分值為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

(四)D級:分值為60分以下。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風險類別和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為製定下一年度兩品一械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監管工作實際情況,調整檢查頻次。


第二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召開風險會商會,分析轄區內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風險類別、質量管理體係等級等情況,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產品、重點單位,及時排查藥品安全風險隱患。


第二十二條  藥品檢查機構應當根據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風險類別、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和檢查頻次,確定所需檢查力量及設施配備等情況,並合理調整檢查力量。


第二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推行“綜合查一次”製度。同一檢查機構對同一企業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合並一次進行;不同檢查機構針對同一企業在相近時段內實施檢查的,原則上應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十四條  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風險類別以及質量管理體係等級結果,對質量管理水平加以改進和提高,進一步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一節藥品生產單位

第二十五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Ⅰ類藥品生產單位(高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藥品GMP符合性檢查1次;

(二)對B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其中藥品GMP符合性檢查1次;

(三)對C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3次,其中藥品GMP符合性檢查1次;

(四)對D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4次,其中藥品GMP符合性檢查2次。


第二十六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Ⅱ類藥品生產單位(中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抽取三分之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B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三)對C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其中藥品GMP符合性檢查1次;

(四)對D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3次,其中藥品GMP符合性檢查1次。


第二十七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Ⅲ類藥品生產單位(低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抽取五分之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B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三)對C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

(四)對D級藥品生產單位,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其中藥品GMP符合性檢查1次。

第二節藥品經營企業

第二十八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Ⅰ類藥品經營企業(高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

(二)對B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其中藥品GSP符合性檢查1次;

(三)對C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3次,其中藥品GSP符合性檢查1次;

(四)對D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4次,其中藥品GSP符合性檢查1次;


第二十九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Ⅱ類藥品經營企業(中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二)對B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藥品GSP符合性檢查1次;

(三)對C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其中藥品GSP符合性檢查1次;

(四)對D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3次,其中藥品GSP符合性檢查1次;


第三十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Ⅲ類藥品經營企業(低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三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二)對B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兩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三)對C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四)對D級藥品經營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其中藥品GSP符合性檢查1次;


第三十一條  對於上一年度新開辦的藥品經營企業和前兩個年度均未開展

藥品GSP符合性檢查的企業,本年度應開展1次藥品GSP符合性檢查。

第三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三十二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四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高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二)對B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2次,其中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三)對C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3次,其中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四)對D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

4次,其中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第三十三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三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較高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1次

,並且每兩年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二)對B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三)對C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2次,其中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四)對D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

3次,其中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第三十四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二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一般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兩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1次;

(二)對B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1次;

(三)對C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四)對D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2次,其中全項目檢查不少於1次。


第三十五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一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較低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B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抽取本行政區域25%以上的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三)對C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1次;

(四)對D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不少於1次。

第四節化妝品生產企業

第三十六  條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Ⅰ類化妝品生產企業(高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兩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二)對B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三)對C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

(四)對D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4次。


第三十七條  依據評定的質量管理體係等級,對Ⅱ類化妝品生產企業(一般風險)按下列頻次開展檢查:

(一)對A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實施觸發式檢查;

(二)對B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兩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三)對C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1次;

(四)對D級化妝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開展日常監督檢查2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基於風險可調整

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

風險類別。


第三十九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對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檢查頻次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藥品生產單位、藥品經營企業主動報告停產停業的根據分級評定指標進行分級評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化妝品生產企業主動報告停產停業的參照C級企業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5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試行期間,國家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江西省藥品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贛藥監規〔2025〕10號)、《江西省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量化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贛藥監規〔2024〕5號)、《江西省化妝品生產質量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贛藥監規〔2023〕16號)、《江西省醫療器械生產分級監管實施辦法》(贛藥監規〔20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分級評定指標


附件

分級評定指標

藥品生產單位分級評定指標


序號

分級指標

評分標準

   1

關鍵人員變更

變更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或生產負責人1人次扣2分。

   2

培訓教育

未按要求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責任約談、重要會議等,1次扣5分。

   3

監督檢查

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告誡1次扣3分、約談1次扣4分;檢查結論不符合要求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1次扣15分。

   4

產品質量

國家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1批次扣20分(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扣7分),省級和市級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1批次扣15分(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扣5分);藥品抽檢探索性研究中產品按新建的檢驗方法檢驗而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質量風險提示函1次扣3分。

  5

行政處罰

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警告處罰1次扣10分(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扣5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處罰1次扣30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其他行政處罰1次扣15分(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扣7分)。

  6

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屬實或部分屬實1起扣5分。

  7

安全事件

發生一般藥品安全事件1起扣30分;發生較大藥品安全事件1起扣40分;發生重大及以上藥品安全事件1起扣50分。

  8

履行主體責任

未按要求及時提交藥品年度報告,扣10分。

  9

惡意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0分:在申請藥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阻礙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證據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10

嚴重後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扣50分。

11

輿情事件

國家藥監局、網信辦推送的輿情監測事件,1起扣5分;發生嚴重後果的,1起扣20分。

備注:同一件事項有多種項扣分的,以最高扣分,不重複扣分。

連續2年出現同一扣分項,追加1次(起)扣分值;連續3年出現同一扣分項,追加2次(起)扣分值,以此類推。


藥品經營企業分級評定指標


序號

分級指標

評分標準

1

關鍵事項變更

變更倉庫、經營範圍或注冊地址1次扣2分;變更企業名稱1次或主要負責人質量負責人1人次扣3分;變更法定代表人1人次扣4分。

2

培訓教育

未按要求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責任約談、重要會議等,1次扣5分。

3

監督檢查

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告誡1次扣5分、約談1次扣10分;檢查結論不符合要求或被暫停銷售1次扣15分。

4

行政處罰

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警告處罰1次扣15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的,扣50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其他行政處罰1次扣30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情形除外。

5

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屬實或部分屬實1起扣15分。

6

安全事件

發生一般藥品安全事件1起扣30分;發生較大藥品安全事件1起扣40分;發生重大及以上藥品安全事件1起扣50分。

7

履行主體責任

未按要求及時提交年度自查報告,扣15分。

8

惡意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0分:在申請藥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阻礙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證據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9

嚴重後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扣50分。

10

 輿情事件

國家藥監局、網信辦推送的輿情監測事件,1起扣5分;發生嚴重後果的,1起扣20分。

備注:同一件事項有多種項扣分的,以最高扣分,不重複扣分。

連續2年出現同一扣分項,追加1次(起)扣分值;連續3年出現同一扣分項,追加2次(起)扣分值,以此類推。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級評定指標


序號

分級指標

評分標準

  1

關鍵人員變更

變更企業負責人、管理者代表1人次扣5分。

  2

培訓教育

未按要求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責任約談、重要會議等,1次扣5分。

  3

監督檢查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發現不具備生產條件的,1次扣30分;發現嚴重缺陷項(關鍵項)1次扣20分。

  4

產品質量

國家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1批次扣30分,省級和市級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1批次扣20分。

  5

行政處罰

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警告處罰1次扣10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扣50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其他行政處罰1次扣20分。

  6

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屬實或部分屬實1起扣10分。

  7

安全事件

發生一般醫療器械安全事件1起扣30分;發生較大醫療器械安全事件1起扣40分;發生重大及以上醫療器械安全事件1起扣50分。

  8

履行主體責任

未按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係自查報告的,扣10分;未按照規定進行醫療器械產品召回的,扣10分。

  9

惡意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0分:在申請醫療器械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阻礙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證據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10

嚴重後果

因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扣50分。

 11

輿情事件

國家藥監局、網信辦推送的輿情監測事件,1起扣5分;發生嚴重後果的,1起扣20分。

備注:同一件事項有多種項扣分的,以最高扣分,不重複扣分。

連續2年出現同一扣分項,追加1次(起)扣分值;連續3年出現同一扣分項,追加2次(起)扣分值,以此類推。


化妝品生產企業分級評定指標


序號

  分級指標

評分標準

   1

關鍵人員變更

變更企業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1人次扣3分。

   2

培訓教育

未按要求參加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責任約談、重要會議等,1次扣5分。

   3

監督檢查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結論為“生產質量管理體係存在嚴重缺陷”的,1次扣20分;檢查結論為“生產質量管理體係存在缺陷”的,被約談1次扣10分。

   4

產品質量

國家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1批次扣20分,省級和市級監督抽檢中產品不合格1批次扣10分。

   5

產品備案

當年度首次備案的產品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責令改正意見比例大於當年度備案產品總數20%或者取消備案比例大於5%,扣10分;出具責令改正意見比例大於當年度備案產品總數30%或者取消備案比例大於10%,扣15分。

當年度首次備案產品數每增加50個,加5分;每成功備案1款化妝品新原料,加10分。

   6

行政處罰

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警告處罰1次扣5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的,扣30分;因違法違規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其他行政處罰1次扣10分。

   7

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屬實或部分屬實1起扣5分。

   8

安全事件

發生一般化妝品安全事件1起扣30分;發生較大化妝品安全事件1起扣40分;發生重大及以上化妝品安全事件1起扣50分。

   9

履行主體責任

未按要求及時提交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等自查報告,扣5分;未按要求及時提交普通化妝品年度報告,扣5分。

  10

惡意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0分:在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阻礙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偽造、銷毀、隱匿證據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11

嚴重後果

因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扣50分。

 12

輿情事件

國家藥監局、網信辦推送的輿情監測事件,1起扣5分;發生嚴重後果的,1起扣20分。

備注:同一件事項有多種項扣分的,以最高扣分,不重複扣分。


信息來源:江西藥監局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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