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器械行業合作日益頻繁的當下,企業對於自身業務開展所需資質的界定至關重要。我公司計劃與其他公司展開合作,其中合作公司承擔生產與經營職責,而我公司僅提供二類醫療器械生產技術,且明確未來既不參與生產也不涉足經營環節。在此情形下,我公司是否需要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呢?在此情形下,依據《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在境內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第二十二條,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管管理的部門備案。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需要取得許可或備案。不從事經營活動的,無需取得許可或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