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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自2025年12月2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五年。這一新規為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劃出清晰“紅線”,明確8種將被約談的情形。
根據《辦法》,上海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在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可對被約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實施約談:
1.發生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事件的;
2.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3.產品經監督抽檢或風險監測為不合格或結果異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4.群眾投訴舉報、被媒體曝光、協查案件較多或影響較大的;
5.在申請注冊、備案等過程中,提交的資料虛假或者存在真實性問題的;
6.質量管理體係存在嚴重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7.未按規定及時履行產品召回等風險控製措施或者履行不及時、不到位的;
8.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等級較差的。
《辦法》明確,約談對象包括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外企業指定的本市境內責任人、境內代理人,以及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經營者。
約談程序規範而嚴格:藥品監管部門將提前製作並送達《約談通知書》,約談時至少安排2名監管人員參加,組成約談小組,並做好全過程記錄。被約談單位原則上應指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員參加約談。
約談後,藥品監管部門將結合情況依法製作《行政建議書》或責令限期整改的相關文書。重要的是,約談並不影響監管部門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
被約談單位應根據要求進行整改,並將落實情況以書麵形式報告藥監部門。對於應當整改但未按要求落實的企業,藥品監管部門將依法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實施重點監管。
此次修訂的《辦法》進一步強化了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管,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控製和預防產品安全風險隱患,保障公眾健康。
《辦法》強調屬地管理、依法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要求本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約談工作,建立起規範化的責任約談機製。
新規的出台標誌著上海市藥械化監管步入新階段,為相關企業敲響警鍾:任何對安全隱患的漠視都可能觸發監管約談。隻有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才能行穩致遠。
信息來源:上海市藥監局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