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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EU)2025/40(以下簡稱PPWR)已正式全麵實施。在PPWR的七大核心義務中,可重複使用包裝(第11條)是最容易被誤解的條款之一——很多企業認為“材質堅固、能多次使用”就等於可重複使用包裝,但PPWR給出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法定定義。包裝必須滿足全部9項條件,缺一不可。本篇為係列專題第六篇,為您深度解析PPWR第11條可重複使用包裝的法定定義、9項強製條件、重複使用係統要求及灌裝體係合規路徑。
PPWR第11條(Article 11)給出了一個名為“reusable packaging”的嚴格法定定義。這九項條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材料耐用、能多次使用”的樸素認知,而是從產品設計、循環耐久、食品衛生、操作安全到可回收性的全方位強製要求。
💡 核心邏輯:即便一隻塑料飯盒材質再堅固、能用1000次,隻要它不滿足九項中的任何一項(例如標簽無法更換,或最終廢棄物不滿足可回收性要求),它在歐盟法律框架下就不能被稱為“可重複使用包裝” ,隻能歸類為一次性包裝。
這一判定邏輯與食品接觸材料安全法規(1935/2004/EC、EU 10/2011)形成疊加關係而非替代關係——後者是食品安全合規基線,PPWR是在此之上增加的循環經濟合規要求。
PPWR於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自該日起,包裝隻有在滿足全部九項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歐盟市場合法標注為“可重複使用包裝”。第11條所定可重複使用認定標準自2025年2月11日(即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
⚠️ 重要提示:法規正式施行日期為2026年8月12日。這意味著——2025年2月11日前已投放市場的可重複使用包裝,無需追溯符合上述標準;2025年2月11日之後投放市場的可重複使用包裝,須符合本法規規定。
根據PPWR第11條第1款,包裝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全部9項要求,方可被視為可重複使用包裝:
原文:設計、生產並投放市場的目的在於可多次重複使用
解析:不是“順便可以重複用”,而是以重複使用為設計出發點。包裝從概念階段就應圍繞“多次使用”進行設計。
原文:經設計與構造,可在正常可預見使用條件下實現盡可能多次周轉
解析:耐用性是核心考量。包裝必須能夠承受多次使用周期的考驗。
⚠️ 特別提示:歐盟委員會將在2027年2月12日前製定授權法案,為最常用於重複利用的包裝形式設定最低周轉次數。具體數值將通過歐洲標準和實施細則確定。
原文:滿足適用的消費者健康、安全與衛生要求
解析:重複使用不因重複使用而危害用戶。尤其對於食品接觸包裝,必須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原文:可在不發生妨礙後續使用與重複利用之損壞的前提下完成清空或卸載
解析:內容物取出過程不破壞包裝。包裝在每次使用後應能完整清空。
原文:可在保持所包裝產品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清空、卸載、再灌裝或再裝填,並確保符合適用的安全與衛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解析:再灌裝或再裝填過程不損害產品質量與安全。
原文:可按照附件VI第B部分規定進行翻新處理,並保持其實現預定功能的能力
解析:包裝需要能夠被清洗、修複或翻新,以恢複至可再次使用的狀態。
原文:可粘貼標簽並提供產品特性及包裝本身相關信息,包括確保安全、合理使用、可追溯性與產品保質期的相關說明與信息
解析:標簽可更換或更新,確保產品特性和包裝信息在多次使用中持續可讀。
原文:清空、卸載、再灌裝或再裝填操作不會對操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構成風險
解析:整個重複使用流程中的操作人員安全得到保障。
原文:滿足第6條規定的可回收包裝相關要求,廢棄後可進行回收處理
解析:即便經過了多次重複使用,包裝在最終廢棄時仍必須可回收。
📌 關鍵提示:上述9項條件缺一不可。企業必須完整滿足所有條件,才能在歐盟市場合法標注“可重複使用包裝”。
PPWR不僅對包裝本身提出要求,還對重複使用係統(Re-use System)作出了明確規定:
使用可重複使用包裝的經濟經營者,必須參與一個或多個重複使用係統,並確保這些係統滿足一係列要求。
根據附件VI,重複使用係統必須包括:
收集激勵機製:鼓勵用戶將使用後的包裝返還至係統
翻新處理:按照附件VI第B部分進行翻新,然後才能再次提供給最終用戶使用
PPWR區分了兩種重複使用係統模式:
| 係統類型 | 定義 | 標簽責任方 |
|---|---|---|
| 閉環係統 | 由重複使用係統運營商定製貼標 | 係統運營商為製造商 |
| 開環係統 | 按產品製造商要求設計並貼標 | 產品製造商為製造商 |
在閉環係統中,用戶還需將包裝返還至係統運營商批準的收集點。
可重複使用包裝還需滿足特定的標簽和數字化標識要求:
可重複使用包裝必須加貼標簽,告知用戶該包裝為可重複使用包裝。歐洲將引入統一的重複使用標識,必須顯示在包裝上。
可重複使用包裝須加貼QR碼或其他標準化開放數字數據載體。QR碼中需包含以下信息:
可重複使用屬性說明
重複使用係統信息
返還地點信息(閉環係統)
📌 關鍵提示:標簽和QR碼要求取決於包裝所在的循環係統類型——閉環循環係統(有係統運營商)和開環係統的具體要求有所不同。
PPWR設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複使用目標,自2030年1月1日起適用:
2030年:至少40% 的運輸包裝(含電商包裝)必須可重複使用
2040年:提升至70%
例外情況:紙板等部分材料可豁免。公司內部歐洲各站點間流轉的運輸包裝,2030年須100%可重複使用。
2026年2月25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授權法案,對用於固定托盤貨物的纏繞膜和綁帶予以豁免。
具體豁免內容:纏繞膜和綁帶從PPWR第29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的100%重複使用義務中豁免。這意味著,在公司內部或同一成員國內部的運輸中,纏繞膜和綁帶不再需要100%可重複使用。
⚠️ 關鍵提示:此次豁免僅針對100%重複使用的特定要求,40%的總體重複使用目標仍然適用。纏繞膜和綁帶仍需納入40%總體重複使用目標的核算範圍。
2030年:至少10% 的成組包裝可重複使用
2040年:提升至25%
2030年:至少10% 的飲料包裝可重複使用
2040年:提升至40%
例外情況:葡萄酒、烈酒和乳製品可豁免。
2028年2月起:餐飲外賣必須提供可重複使用包裝選項
2030年起:目標提供10%產品以可重複使用包裝銷售
PPWR生效前(即2025年2月11日前)已投放市場的可重複使用包裝,無需追溯符合第11條標準。
所有微型企業均可豁免提供重複使用的義務。
PPWR同時推廣再灌裝體係(Refill Systems):
2027年2月起:餐飲外賣商家必須提供消費者自帶容器免費灌裝選項
2030年1月1日起:麵積超過400㎡的商店,須提供至少10% 的銷售區域作為再灌裝站(適用於食品和非食品)
9項條件逐條評估:對照PPWR第11條9項條件,逐條評估現有可重複使用包裝是否全部滿足
區分“真可重複”與“加厚型一次性” :不要僅憑材料耐用性判斷,必須滿足全部9項法定條件
重複使用係統審查:確認是否已建立或參與符合附件VI要求的重複使用係統
標簽合規審核:檢查可重複使用包裝是否已加貼統一重複使用標識和QR碼
跟蹤最低周轉次數標準:關注2027年2月12日前發布的授權法案,明確各類包裝的最低周轉次數
灌裝體係搭建:餐飲和零售企業需提前規劃自帶容器灌裝和再灌裝站
技術文件準備:編製第11條合規技術文檔(可重複使用包裝保存10年)
2030年目標達標:確保運輸包裝40%、成組包裝10%、飲料包裝10%可重複使用
2040年規劃:目標將大幅提升至70%/25%/40%,需提前布局
麵對PPWR可重複使用包裝9項強製條件這一定義嚴格、體係複雜的合規要求,企業往往麵臨以下挑戰:
定義理解難:9項條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企業難以自行判斷是否全部滿足
重複使用係統搭建難:從收集機製到翻新處理,係統要求具體而複雜
標簽與數字化標識要求多:統一標識、QR碼、數據載體等要求交織
目標與豁免判定複雜:各類包裝的重複使用目標不同,豁免條件各異
金飛鷹藥械谘詢技術服務集團深耕合規領域近二十年,現重磅推出 PPWR包裝廢棄物法規合規谘詢服務,助力出口歐盟企業一站式完成可重複使用包裝合規布局:

下期預告:PPWR係列專題(七)——《統一標簽與數字化標識:材料象形圖、QR碼與EPR標識全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