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歐盟委員會發布一份指南文件《關於醫療器械法規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與人工智能法案(2025年6月)之間相互作用的常見問題解答》,針對《人工智能法案》(AIA)與《醫療器械法規》(MDR)或《體外診斷醫療器械法規》(IVDR)聯合使用最常見問題,提供了相關解答方案。該常見問題解答(FAQ)主要麵向(但不限於)醫療器械製造商、公告機構及主管機構。
該指南文件提到,雖然MDR和IVDR對醫療器械軟件相關風險提出要求,但未明確規範人工智能係統特有的風險。AIA通過引入針對人工智能係統健康危害、安全風險及基本權利影響的特殊要求,對MDR/IVDR形成補充。根據新立法框架原則,這意味著對含有一個或多個高風險人工智能係統的醫療器械,需同時並行適用MDR/IVDR與AIA。
我們將指南文件中第一個問答轉載如下(如需指南文件全文,可添加文末小編微信或點擊“閱讀原文”):
Q:《人工智能法案》(AIA)何時適用於“醫療器械軟件”?
A:根據MDCG 2019-11指南,“醫療器械軟件”(MDSW)指單獨或組合使用時旨在實現MDR第2條第1款或IVDR第2條第2款所定義醫療目的的軟件。而AIA第3條第1款將人工智能係統定義為:基於機器的係統,其設計可在不同自主層級運行,部署後可能表現出適應性,並能通過接收的輸入數據推斷生成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輸出(無論是為實現顯性還是隱性目標),這些輸出可能影響物理或虛擬環境。
注1:所有關於“醫療器械人工智能”(MDAI)的表述均包含MDR附錄XVI產品、醫療器械附件、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及其附件。
注2:關於軟件認定與分類(包括醫療器械軟件與體外診斷軟件的區別)的詳細說明參見MDCG 2019-11指南;人工智能係統定義可參閱歐盟委員會發布的《人工智能係統定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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