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國內申報注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采購方式為由進口注冊人或進口貿易商代為采購後轉發至國內,現場查見國內產品的合格供應商僅為進口注冊人或進口貿易商,無生產商信息,企業未對轉產前後原材料生產商的一致性開展確認。
根據《公告》規定“進口轉產的主要原材料不發生改變”,國內注冊申請人應確認原材料及合格供應商(實質生產商)的變化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若進口注冊人未將原進口產品的原材料及合格供應商的信息轉移給國內注冊申請人,將無法確認是否發生變化。
在本案例中,進口注冊人應將主要原材料信息(包括品名、牌號、質量標準、檢驗規程等)及合格供應商名錄(生產商)轉移至國內注冊申請人,如代為實施采購,國內注冊申請人可通過收集進口注冊人或進口貿易商的相關采購記錄、原生產商出廠檢驗報告、材質證明等資料,確認轉產前後原材料生產商及質量標準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