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發布《矯形器產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原則》),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時間:2025年8月3日前
意見反饋郵箱:sp617128@163.com
《指導原則》提到,該導則適用於按Ⅱ類醫療器械管理的矯形器產品。用於對人體頭部(耳廓)、上肢部位、下肢部位以及人體軀幹部位的矯正和輔助治療、預防畸形。我們將《指導原則》第二部分“注冊審查要點”的“非臨床資料”內容轉載如下:
申請人宜參照GB/T 42062的規定,並結合產品特點對產品風險進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風險管理活動要貫穿產品設計、生產、上市後使用及產品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風險管理報告可包含風險分析、風險評價、風險控製、風險監測,應符合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1 是否正確識別醫療器械預期用途和與安全有關特征;
1.2 是否係統識別正常和故障兩種條件下的可預見危險(源);
1.3 是否利用風險管理計劃中規定的可接受性準則,對風險進行評價並進行風險控製,也包括綜合剩餘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
附表給出了產品常見的風險要素及示例。由於不同產品的工作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存在差異,所以這些風險要素並不是全部,申請人還應根據產品特點確定其他風險並進行有效控製。
說明申報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於《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則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理由。
產品技術要求的製定需符合《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要求,根據產品的技術特征和臨床使用情況來確定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技術指標與檢驗方法。對宣稱的產品的技術參數和功能,需在產品技術要求中予以規定。性能指標應不低於產品適用的強製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驗方法宜優先采用強製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方法,若采用其他方法則需說明合理性原因並在研究資料中提供驗證資料。對於強製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不適用的條款,需說明不適用的原因。
常見的性能指標需包括以下內容但不限於此:
3.1 性能指標
3.1.1上肢、下肢、脊柱矯形器性能指標至少包括:
GB/T 30659 假肢和矯形器 要求和試驗方法、GB/T 34410、上肢矯形器的分類及通用技術條件、GB/Z 41083、下肢矯形器的分類及通用技術條件、GB/T 19544脊柱矯形器的分類及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
3.1.2耳廓矯形器性能指標至少包括:
3.1.2.1產品外觀應整潔、無雜質、無異物;
3.1.2.2左/右耳尺寸
3.1.2.3定型膠件硬度
3.1.2.4配合性能(如適用)
3.1.2.5固定貼性能(如適用):如剝離強度、持粘性、
3.1.2.6化學性能
如:重金屬、酸堿度、還原物質、蒸發殘渣等。
3.1.3 環氧乙烷殘留(如適用)
3.1.4無菌(如適用)
3.1.5增材製造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需包括:硬度要求、活動彎曲角度(如適用)、旋轉度(如適用)。
3.2 檢驗方法
產品的檢驗方法需根據技術性能指標設定,檢驗方法需優先采用公認的或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自建檢驗方法需提供相應的方法學依據及理論基礎,同時保證檢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現性,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同一注冊單元中注冊檢驗代表產品是指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其功能最齊全,結構最複雜,風險最高。
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的確定可以通過比較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有產品的技術結構、性能指標和預期用途等相應資料,說明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差異性的產品應進行差異性檢測。
5.1 原材料的研究
原材料的質量直接影響穿戴體驗和矯形效果,產品設計開發和生產過程應保證產生直接與皮膚接觸的材料應符合 MZ/T 191的安全要求,使用的紡織材料應符合 GB18401 的要求,粘扣帶應符合GB/T23315 的規定。
若采用增材製造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應明確原材料符合增材製造加工工藝。明確所用原材料的驗收標準,提供生產廠家/供應商的資質證明及外購協議,應具有穩定的供貨渠道以保證成品質量。
原材料由申請人自行研發生產的,需明確產品的起始物質,列明產品生產過程中由起始物質至終產品加工過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基質成分及其原材料、阻聚劑、引發劑、交聯劑、光敏劑、增塑劑、著色劑及纖維成分等全部輔料)的化學名稱、CAS號、化學結構式/分子式、分子量、來源和純度(如適用)、使用量或組成比例、符合的標準和申請人的驗收標準及相關的安全性評價報告,建議以列表的形式提供。並說明原材料的選擇依據及來源。
對於首次用於此類產品的新材料,應提供該材料適合用於預期適用範圍的安全性、有效性相關研究資料。
5.2 成型工藝研究
5.2.1吸塑成型工藝研究
應明確吸塑成型方法、原理、聚乙烯(PE)或聚丙烯(PP)、PA板等高分子材料軟化參數(熱加工溫度、時間等),提供相關技術性研究資料。
5.2.2打印工藝研究
根據產品的性能要求和預期用途,明確與產品兼容的打印設備,明確增材製造打印環境以及材料成型關鍵參數,並論證合理性。同時,需驗證設備的穩定性。需針對選用的增材製造工藝及工藝參數進行驗證,證明滿足預期性能。如工藝參數發生變化,需論證其性能不低於原有要求。應針對所采用的軟硬件係統、加工過程、加工精度、物理性能中的關鍵性能指標以及質量控製方案等提供研究資料,包括產品在打印空間中的放置位置、打印方向、打印層厚、器械間距、打印支撐物的位置、類型、數量和成型方法等。
5.3 設計軟件的驗證及確認
設計軟件的驗證及確認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5.3.1軟件作業流程的可追溯機製(軟件版本、操作時間、操作工序、操作人員、文字備注、醫工交互記錄等)。
5.3.2軟件版本控製(變更控製)程序,軟件變更需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並在實施前得到批準。
5.3.3數字化模型處理精度驗證(即評估經過完整數字化流程處理後模型的精度損失,需使用經精度測量標定的標準件)。
5.3.4軟件流程及功能的驗證與確認。
5.3.5明確軟件的預期用途,以及對軟件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驗證和確認。
5.4 網絡安全
建議參考《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相關規定提交網絡安全描述文檔。
5.5 可用性工程研究資料
依據產品具體特性和風險程度參考《醫療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相關規定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資料。
5.6 生物學特性研究
生物學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項目和方法;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對於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應對產品所用材料及與人體的接觸性質、接觸時間按照GB/T 16886.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的要求對其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考慮的生物相容性評價終點需至少包括:細胞毒性試驗、刺激或皮內反應、致敏試驗。若開展申報產品與市售產品的等同性比較的方式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應按照《關於印發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和審查指南的通知》要求進行評價,應提供資料證明申報產品與已上市產品具有等同性。
5.7 滅菌研究(如適用)
參考GB 18280《醫療保健產品滅菌輻射》係列標準、GB 18279《醫療保健產品滅菌環氧乙烷》係列標準和GB/T 16886.7《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等相應標準規定,提交產品包裝及滅菌方法選擇的依據,經過確認並進行常規控製,開展以下方麵的確認:
產品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應考察滅菌工藝過程對於產品的影響。
包裝與滅菌過程的適應性。
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並提供滅菌確認報告。無菌保證水平(SAL)應達到1×10-6。
殘留毒性:若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如環氧乙烷滅菌,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並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資料。
5.8 穩定性研究
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可采用實時老化或加速老化的研究。如果注冊申報時提交的是加速老化研究資料,應評估產品是否適用於加速老化,若適用,可采用加速老化研究資料作為貨架有效期的支持性資料。在穩定性研究中應監測整個有效期內確保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參數。產品有效期驗證試驗宜采用與常規生產相同的終產品進行。驗證項目需評估產品隨時間老化的相關性能,包括產品自身性能驗證和包裝係統性能驗證兩方麵。前者需選擇與醫療器械有效期密切相關的物理、化學測試項目。後者包括包裝完整性等驗證項目。
需要提供運輸穩定性研究資料,證明在宣稱的有效期內,規定的運輸條件下,運輸過程中的環境條件不會對醫療器械的造成不利影響。根據適用情況可選擇人工搬運、堆碼、跌落、振動等模擬運輸試驗驗證包裝係統性能,並提供研究資料。
5.9 其他資料
屬於《免於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的產品,需按照《列入免於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開展等同性論證。若無法證明申報產品與《目錄》所述的產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則應開展臨床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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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器審中心
排版整理:金飛鷹藥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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