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器械行業的管理實踐中,管理者代表作為企業質量管理體係的核心負責人,其任職資格與履職情況受到嚴格監管。根據相關規定,管理者代表原則上應是所在企業的全職員工。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出現管理者代表在A公司全職履職,但其勞動合同與薪酬關係卻歸屬於同為關聯子公司的B公司的情況。監管機構在核查時,會重點關注此類人員是否真正滿足“全職專職”的核心要求。那麼,這種跨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安排,是否能夠真正符合法規對於管理者代表“全職”及“專職”的實質性要求呢?依據《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要求,企業應按規定任命管理者代表,並對管理者代表進行授權,明確職責。管理者代表應當是所在企業的全職及專職員工。監管部門在開展核查檢查期間,會依據具體情況檢查企業主要人員的勞動關係及社保信息等,以明確相關人員是否滿足法規中有關全職專職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