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以加強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規範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確保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工作有序開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時間:2025年7月11日前
意見反饋郵箱:ylqxzc @nmpa.gov.cn
《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正文內容如下:
一、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規範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確保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指南》《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等,製定本實施指南。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指南適用於藥品監管部門對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開展注冊自檢時的現場檢查,也可作為注冊申請人實施注冊自檢工作的參考依據。不適用於注冊申請人將全部檢驗項目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驗的情形。
三、總體要求
3.1注冊申請人應當將自檢工作納入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係進行管理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附錄的要求。
3.2注冊申請人開展注冊自檢的應當具備相應產品的自檢能力,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具有相應質量檢驗部門或者專職檢驗人員,嚴格檢驗過程控製,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並對自檢報告負主體責任。
3.3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注冊申報資料必要時組織開展注冊自檢核查,重點關注與產品自檢相關的人員、設備和環境設施、樣品管理、檢驗質量控製、記錄控製、質量管理體係要求等內容。
3.4開展注冊自檢核查時,應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第四部分“檢驗能力要求”,結合擬申報的產品技術要求,對注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體係和自檢能力逐項進行核實,並在現場核查報告中予以闡述。檢查時應當選派熟悉檢驗的人員參與檢查,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檢查。
3.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隻進行資料審核,必要時開展注冊自檢現場檢查:
(1)自檢實驗室的相關承檢範圍已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且檢測項目在認定認可範圍內;
(2)已通過相同檢驗項目自檢能力現場核查的;
(3)適用同一方法學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已通過自檢能力現場核查的;
(4)自檢性能指標較簡易,對人員、檢驗儀器、環境控製及試驗方法要求較低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①通過觀察等方式對外觀、色澤、氣味等進行判定的檢驗項目;
②通過簡單量具對尺寸、容量、重量等進行測量的檢驗項目;
③自檢項目檢驗方法為驗證有效合格證件的。
(5)其他不需現場檢查的情形。
四、檢驗能力要求
4.1質量管理體係要求
4.1.1注冊申請人開展自檢的,應當按照有關檢驗工作和申報產品自檢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開展自檢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係。
4.1.2注冊申請人應當製定與自檢工作相關的質量管理體係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所開展檢驗工作的風險管理及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的文件等,並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
(1)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配套文件、《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並保持質量管理體係。
(2)注冊申請人應針對自檢工作識別風險源(通常涉及人、機、料、法、環、測及法律、安全等各個層麵)、影響區域、環境變化以及導致因素和潛在後果,製定自檢相關風險管理文件並保持風險活動管理記錄。
4.1.3質量管理體係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資源管理,過程實施管理,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記錄控製,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糾正改進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
4.1.4注冊申請人應保證實驗室控製滿足質量手冊有關文件的要求。
4.1.5注冊申請人應充分考慮與實驗室活動相關的風險和機遇,製定相應措施以
(1)確保質量管理體係能夠實現預期結果;
(2)增強實現實驗室目的和目標的機遇;
(3)預防或減少實驗室活動中的不利影響和可能的失敗;
(4)實現改進。
4.1.6注冊申請人應能識別和評估風險,並及時整改,質量管理負責人確定和推動能促進質量管理體係改進的管理活動和技術運作過程。
4.1.7當發生不符合時,注冊申請人應按照相應程序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不符合做出應對,采取措施以控製和糾正不符合,對後果進行處置。注冊申請人應采取相關活動評價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清除產生不符合的原因,避免再次發生或者在其他場合發生。注冊申請人應保存不符合事項的處置記錄。
4.1.8注冊申請人應每12個月至少安排一次質量管理體係的全麵審核,也可針對部分要素增加審核頻次,形成內審記錄及報告。
4.1.9注冊申請人應每12個月對質量管理體係和檢驗活動進行至少一次管理評審,以確保質量管理體係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落實質量手冊的方針和目標。
4.2人員要求
4.2.1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開展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含審核、批準人員)。
4.2.2檢驗人員應當為正式聘用的專職人員,並且隻能在本企業從業。
4.2.3檢驗人員的教育背景、技術能力和數量應當與產品檢驗工作相匹配。
4.2.4檢驗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掌握檢驗方法原理、檢驗操作技能、作業指導書、質量控製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並且應當經過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的培訓和考核。
4.2.5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等應當經注冊申請人依規定授權。
4.3設備和環境設施要求
4.3.1設施和環境
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環境設施,並對設施和環境條件做出規定,應當確保符合環境、人員健康要求並應與檢驗工作相適應。
4.3.2注冊申請人應根據不同的特殊實驗環境包括潔淨實驗室(微粒室、無菌室、微生物限度室等)、生物學實驗室、電磁兼容實驗室、體外診斷試劑實驗室、恒溫恒濕室、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病理室、電氣實驗室、醫用軟件實驗室、屏蔽室等的具體環境條件控製要求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規定,並保留相關記錄,其環境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其特定的專業要求。
4.3.3設備
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儀器設備,建立和保存設備的檔案、操作規程、計量/校準證明、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並按有關規定進行量值溯源。
4.3.4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注冊申請人應建立相關規定,控製對檢驗質量有影響的產品和服務的選擇、采購、驗收、儲存、使用,並對這些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進行選擇、評價、監控其表現、再次評價以保證由實驗室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適宜的且符合實驗室規定的要求,從而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4.4樣品管理要求
4.4.1注冊申請人應當建立並實施檢驗樣品管理程序,應根據產品特點規定取樣方法、樣本量、標識、儲存條件等要求,確保樣品在取樣、分發、接收、儲存、返回或者報廢過程中受控,並保持相應狀態。
4.4.2注冊申請人應當確保注冊自檢產品與留樣樣品(若有)、委托檢驗樣品(若有)的一致性。
4.4.3若產品不適宜留樣,需通過替代控製的方法(如過程驗證、影像記錄、關鍵元器件)確保可追溯性。
4.5檢驗質量控製要求
4.5.1注冊申請人應當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開展所有檢驗活動。適用時,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以及使用統計技術進行數據分析。
4.5.2鼓勵注冊申請人參加由能力驗證機構組織的有關檢驗能力驗證、測量審核或實驗室間比對項目,提高檢驗能力和水平。
4.5.3注冊申請人應製定檢驗質量控製程序,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
(1)質量控製包括內部控製方法和外部控製方法。內部質量控製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比對、設備比對、留樣再測、盲樣考核等。外部質量控製方法包括但不限於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等。
(2)應製定每年度的質量控製計劃,計劃應包括控製的項目、頻次、時間、方式和參加人員。內部質量控製計劃主要考慮檢驗工作量、上年度運行情況、人員數量等因素。外部質量控製計劃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自檢範圍所覆蓋的領域;
②人員的培訓、知識和經驗;
③內部質量控製情況;
④檢驗的數量、種類以及結果的用途;
⑤檢驗技術的穩定性;
⑥能力驗證是否有提供者。
(3)對結果的控製應覆蓋到實驗室能力範圍內的所有檢驗項目,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方案應包括質量控製實施時間、頻率、方法、人員、控製結果的評價方式等。應結合特定檢驗方法的風險來源製定有針對性的控製方案。
當檢驗方法中規定了質量控製要求時,應符合該要求。適用時,在檢驗方法中或其他文件中規定相應檢驗方法的質量控製方案。在製定內部質量控製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檢驗工作量;
②檢驗結果的用途;
③檢驗方法本身的穩定性與複雜性;
④對技術人員經驗的依賴程度;
⑤參加外部比對(包含能力驗證)的頻次與結果;
⑥人員的能力和經驗、人員數量及變動情況;
⑦新采用的方法或變更的方法等。
(4)外部質量控製方案不僅包括相關規定中要求參加的能力驗證計劃,適當時,還應包含實驗室間比對計劃。當人員、設備、方法標準、認可範圍或影響其能力的其他方麵發生重大變化時,可適當增加參加外部質量控製活動的頻次。製定外部質量控製方案除應考慮4.5.3(3)中描述的因素外,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內部質量控製結果;
②實驗室間比對(包含能力驗證)的可獲得性,對沒有能力驗證的領域,應通過強化內部質量控製和自行開展與其他實驗室的比對等措施來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③管理機構對實驗室間比對(包含能力驗證)的要求。
(5)應按質量控製相關文件的要求完成質量控製工作,做好技術記錄並出具報告。
(6)對質量控製中發現的問題,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和必要的調查並提出改進措施和方案,並保留記錄。
(7)參加外部質量控製活動出現可疑或不滿意結果且當結果已不能符合專業標準或規範時,注冊申請人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實施糾正措施。在實施糾正措施並驗證其有效性後,方可恢複自檢工作。注冊申請人應保存上述處理記錄。
4.6記錄控製要求
4.6.1應當建立記錄控製程序。確保每一項實驗室活動的技術記錄包含結果、報告和其他足夠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時識別影響測量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因素,並確保能在盡可能接近原條件的情況下重複該活動,使記錄規範、真實、完整、易獲得和可追溯。應包括建立、收集(或彙總)、標識、保存(存儲)、備份、歸檔、檢索、借閱和處置等內容。
4.6.2檢驗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原始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的記錄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即時、可追溯,記錄應當符合信息足夠的原則,應當方便實用,包含質量管理、檢測活動記錄、所用方法等相關信息。記錄應具有溯源性、原始性、充分性、重現性和規範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易於檢索。
4.7自檢依據
4.7.1注冊申請人應當依據擬申報注冊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4.7.2應製定相關程序,對檢驗方法進行選擇、驗證或者確認,以保證所用方法能夠滿足預期用途,並保留相關記錄。檢驗方法的製定應當與相應的性能指標相適應,優先考慮采用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或者公認的檢驗方法。
4.7.3檢驗方法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確認,確保檢驗具有可重複性和可操作性。
方法確認記錄應包括:確認程序、要求的詳細說明、方法性能的特性確定、獲得的結果、方法有效性聲明及與預期用途適用性的詳述。
(1)標準方法和確認過的非標準方法,在使用前須進行驗證,驗證應按照新項目評審程序開展,並保留記錄。
(2)注冊申請人應製定新項目評審程序,以保證檢驗工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滿足新項目的要求。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對標準方法進行研究,並培訓相關人員。
②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資源,確認所需的設備在校準有效期內,且符合標準方法要求。
③按照標準方法進行檢驗,出具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驗證過程中不僅需要識別相應的人員、設施和環境、設備等是否具備能力,還應通過試驗證明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線性範圍、檢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標,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間比對。
④必要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⑤給出結論和分析。
(3)注冊申請人采用非標準方法時,必須進行確認。任何對標準方法進行的修改(包括超出適用的預定範圍、采用分析性能更佳的替代技術等)或使用超出標準適用範圍的方法時,應按照非標準方法進行確認,並製定成內部的技術文件。確認包括檢驗樣品的抽樣、處置和運輸程序。
(4)為了能持續滿足預定要求,在非標準方法的製定過程中注冊申請人應定期進行評審,以確定持續滿足實驗室需求,如果評審發現不能滿足預定要求時,注冊申請人應對開發計劃和方案進行變更。
(5)用於確認的方法一般采用但不局限於以下六種之一或其組合:
①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進行校準或評估偏倚和精密度;
②對影響結果的因素進行係統性評審;
③通過改變控製檢驗方法的穩健度,如培養箱溫度、加樣體積等;
④與其他已確認的方法進行結果比對;
⑤實驗室間比對;
⑥根據對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樣或檢驗方法的實踐經驗評定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
確認時應重點關注方法性能特性,包括但不限於:測量範圍、準確度、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檢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選擇性、線性、重複性或複現性、抵禦外部影響的穩健度或抵禦來自樣品或測試物基體幹擾的交互靈敏度以及偏倚。
(6)注冊申請人應對確認進行評價,評價主要針對非標準方法的性能特性,如:測量範圍、準確度、結果的不確定度、檢出限、方法的選擇性、線性、重複性或複現性、抵禦外來影響的穩健度或抵禦來自樣品基體幹擾的交互靈敏度。
(7)方法的確認過程應形成“非標準方法確認報告”。報告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①使用的確認程序;
②規定的要求;
③確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④獲得的結果;
⑤方法有效性聲明,並詳述與預期用途的適宜性。
4.7.4對於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檢驗方法中還應當明確說明采用的參考品/標準品、質控品、樣本製備方法、使用的試劑批次和數量、試驗次數、計算方法等。
4.8其他事項
4.8.1委托生產的注冊申請人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開展注冊自檢,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受托生產企業不得將注冊自檢項目委托第三方開展。
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及本細則中的相關要求。
(1)核查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並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委托自檢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2)核查注冊申請人是否在委托檢驗協議(或委托生產的質量協議等)中明確雙方對注冊自檢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把產品技術要求以及相關檢驗標準、檢驗操作規程等技術文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審核報告是否覆蓋產品注冊委托自檢相關內容。
(3)按照“四、檢驗能力要求”的4.1至4.7相關規定對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進行核查查。
4.8.2境內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內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或者境外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外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過境外政府或政府認可的相應實驗室資質認證機構認可的實驗室的,經集團公司授權,可以由相應實驗室為注冊申請人開展自檢,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
(1)核查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並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委托自檢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2)核查委托自檢是否經過集團公司的授權。
(3)核查受托開展自檢的實驗室的資質和能力範圍是否涵蓋委托自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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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以加強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規範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確保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工作有序開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反饋時間:2025年7月1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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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正文內容如下:
一、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規範注冊申請人注冊自檢工作,確保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係核查指南》《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等,製定本實施指南。
二、適用範圍
本實施指南適用於藥品監管部門對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開展注冊自檢時的現場檢查,也可作為注冊申請人實施注冊自檢工作的參考依據。不適用於注冊申請人將全部檢驗項目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驗的情形。
三、總體要求
3.1注冊申請人應當將自檢工作納入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係進行管理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附錄的要求。
3.2注冊申請人開展注冊自檢的應當具備相應產品的自檢能力,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具有相應質量檢驗部門或者專職檢驗人員,嚴格檢驗過程控製,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並對自檢報告負主體責任。
3.3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注冊申報資料必要時組織開展注冊自檢核查,重點關注與產品自檢相關的人員、設備和環境設施、樣品管理、檢驗質量控製、記錄控製、質量管理體係要求等內容。
3.4開展注冊自檢核查時,應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第四部分“檢驗能力要求”,結合擬申報的產品技術要求,對注冊申請人的質量管理體係和自檢能力逐項進行核實,並在現場核查報告中予以闡述。檢查時應當選派熟悉檢驗的人員參與檢查,必要時可邀請相關專家參與檢查。
3.5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隻進行資料審核,必要時開展注冊自檢現場檢查:
(1)自檢實驗室的相關承檢範圍已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且檢測項目在認定認可範圍內;
(2)已通過相同檢驗項目自檢能力現場核查的;
(3)適用同一方法學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已通過自檢能力現場核查的;
(4)自檢性能指標較簡易,對人員、檢驗儀器、環境控製及試驗方法要求較低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①通過觀察等方式對外觀、色澤、氣味等進行判定的檢驗項目;
②通過簡單量具對尺寸、容量、重量等進行測量的檢驗項目;
③自檢項目檢驗方法為驗證有效合格證件的。
(5)其他不需現場檢查的情形。
四、檢驗能力要求
4.1質量管理體係要求
4.1.1注冊申請人開展自檢的,應當按照有關檢驗工作和申報產品自檢的要求,建立和實施與開展自檢工作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係。
4.1.2注冊申請人應當製定與自檢工作相關的質量管理體係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所開展檢驗工作的風險管理及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的文件等,並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
(1)注冊申請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及配套文件、《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並保持質量管理體係。
(2)注冊申請人應針對自檢工作識別風險源(通常涉及人、機、料、法、環、測及法律、安全等各個層麵)、影響區域、環境變化以及導致因素和潛在後果,製定自檢相關風險管理文件並保持風險活動管理記錄。
4.1.3質量管理體係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資源管理,過程實施管理,質量管理體係文件,記錄控製,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糾正改進措施,內部審核,管理評審。
4.1.4注冊申請人應保證實驗室控製滿足質量手冊有關文件的要求。
4.1.5注冊申請人應充分考慮與實驗室活動相關的風險和機遇,製定相應措施以
(1)確保質量管理體係能夠實現預期結果;
(2)增強實現實驗室目的和目標的機遇;
(3)預防或減少實驗室活動中的不利影響和可能的失敗;
(4)實現改進。
4.1.6注冊申請人應能識別和評估風險,並及時整改,質量管理負責人確定和推動能促進質量管理體係改進的管理活動和技術運作過程。
4.1.7當發生不符合時,注冊申請人應按照相應程序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不符合做出應對,采取措施以控製和糾正不符合,對後果進行處置。注冊申請人應采取相關活動評價是否需要采取措施,以清除產生不符合的原因,避免再次發生或者在其他場合發生。注冊申請人應保存不符合事項的處置記錄。
4.1.8注冊申請人應每12個月至少安排一次質量管理體係的全麵審核,也可針對部分要素增加審核頻次,形成內審記錄及報告。
4.1.9注冊申請人應每12個月對質量管理體係和檢驗活動進行至少一次管理評審,以確保質量管理體係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包括落實質量手冊的方針和目標。
4.2人員要求
4.2.1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開展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含審核、批準人員)。
4.2.2檢驗人員應當為正式聘用的專職人員,並且隻能在本企業從業。
4.2.3檢驗人員的教育背景、技術能力和數量應當與產品檢驗工作相匹配。
4.2.4檢驗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產品技術要求,掌握檢驗方法原理、檢驗操作技能、作業指導書、質量控製要求、實驗室安全與防護知識、計量和數據處理知識等,並且應當經過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質量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的培訓和考核。
4.2.5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等應當經注冊申請人依規定授權。
4.3設備和環境設施要求
4.3.1設施和環境
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環境設施,並對設施和環境條件做出規定,應當確保符合環境、人員健康要求並應與檢驗工作相適應。
4.3.2注冊申請人應根據不同的特殊實驗環境包括潔淨實驗室(微粒室、無菌室、微生物限度室等)、生物學實驗室、電磁兼容實驗室、體外診斷試劑實驗室、恒溫恒濕室、生物安全實驗室、PCR實驗室、病理室、電氣實驗室、醫用軟件實驗室、屏蔽室等的具體環境條件控製要求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規定,並保留相關記錄,其環境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其特定的專業要求。
4.3.3設備
注冊申請人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儀器設備,建立和保存設備的檔案、操作規程、計量/校準證明、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並按有關規定進行量值溯源。
4.3.4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注冊申請人應建立相關規定,控製對檢驗質量有影響的產品和服務的選擇、采購、驗收、儲存、使用,並對這些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進行選擇、評價、監控其表現、再次評價以保證由實驗室外部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適宜的且符合實驗室規定的要求,從而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4.4樣品管理要求
4.4.1注冊申請人應當建立並實施檢驗樣品管理程序,應根據產品特點規定取樣方法、樣本量、標識、儲存條件等要求,確保樣品在取樣、分發、接收、儲存、返回或者報廢過程中受控,並保持相應狀態。
4.4.2注冊申請人應當確保注冊自檢產品與留樣樣品(若有)、委托檢驗樣品(若有)的一致性。
4.4.3若產品不適宜留樣,需通過替代控製的方法(如過程驗證、影像記錄、關鍵元器件)確保可追溯性。
4.5檢驗質量控製要求
4.5.1注冊申請人應當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開展所有檢驗活動。適用時,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以及使用統計技術進行數據分析。
4.5.2鼓勵注冊申請人參加由能力驗證機構組織的有關檢驗能力驗證、測量審核或實驗室間比對項目,提高檢驗能力和水平。
4.5.3注冊申請人應製定檢驗質量控製程序,以保證檢驗結果的有效性。
(1)質量控製包括內部控製方法和外部控製方法。內部質量控製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比對、設備比對、留樣再測、盲樣考核等。外部質量控製方法包括但不限於能力驗證、實驗室間比對等。
(2)應製定每年度的質量控製計劃,計劃應包括控製的項目、頻次、時間、方式和參加人員。內部質量控製計劃主要考慮檢驗工作量、上年度運行情況、人員數量等因素。外部質量控製計劃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自檢範圍所覆蓋的領域;
②人員的培訓、知識和經驗;
③內部質量控製情況;
④檢驗的數量、種類以及結果的用途;
⑤檢驗技術的穩定性;
⑥能力驗證是否有提供者。
(3)對結果的控製應覆蓋到實驗室能力範圍內的所有檢驗項目,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方案應包括質量控製實施時間、頻率、方法、人員、控製結果的評價方式等。應結合特定檢驗方法的風險來源製定有針對性的控製方案。
當檢驗方法中規定了質量控製要求時,應符合該要求。適用時,在檢驗方法中或其他文件中規定相應檢驗方法的質量控製方案。在製定內部質量控製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檢驗工作量;
②檢驗結果的用途;
③檢驗方法本身的穩定性與複雜性;
④對技術人員經驗的依賴程度;
⑤參加外部比對(包含能力驗證)的頻次與結果;
⑥人員的能力和經驗、人員數量及變動情況;
⑦新采用的方法或變更的方法等。
(4)外部質量控製方案不僅包括相關規定中要求參加的能力驗證計劃,適當時,還應包含實驗室間比對計劃。當人員、設備、方法標準、認可範圍或影響其能力的其他方麵發生重大變化時,可適當增加參加外部質量控製活動的頻次。製定外部質量控製方案除應考慮4.5.3(3)中描述的因素外,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內部質量控製結果;
②實驗室間比對(包含能力驗證)的可獲得性,對沒有能力驗證的領域,應通過強化內部質量控製和自行開展與其他實驗室的比對等措施來確保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③管理機構對實驗室間比對(包含能力驗證)的要求。
(5)應按質量控製相關文件的要求完成質量控製工作,做好技術記錄並出具報告。
(6)對質量控製中發現的問題,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和必要的調查並提出改進措施和方案,並保留記錄。
(7)參加外部質量控製活動出現可疑或不滿意結果且當結果已不能符合專業標準或規範時,注冊申請人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實施糾正措施。在實施糾正措施並驗證其有效性後,方可恢複自檢工作。注冊申請人應保存上述處理記錄。
4.6記錄控製要求
4.6.1應當建立記錄控製程序。確保每一項實驗室活動的技術記錄包含結果、報告和其他足夠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時識別影響測量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因素,並確保能在盡可能接近原條件的情況下重複該活動,使記錄規範、真實、完整、易獲得和可追溯。應包括建立、收集(或彙總)、標識、保存(存儲)、備份、歸檔、檢索、借閱和處置等內容。
4.6.2檢驗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原始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的記錄內容應真實、準確、完整、即時、可追溯,記錄應當符合信息足夠的原則,應當方便實用,包含質量管理、檢測活動記錄、所用方法等相關信息。記錄應具有溯源性、原始性、充分性、重現性和規範性,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易於檢索。
4.7自檢依據
4.7.1注冊申請人應當依據擬申報注冊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4.7.2應製定相關程序,對檢驗方法進行選擇、驗證或者確認,以保證所用方法能夠滿足預期用途,並保留相關記錄。檢驗方法的製定應當與相應的性能指標相適應,優先考慮采用已頒布的標準檢驗方法或者公認的檢驗方法。
4.7.3檢驗方法應當進行驗證或者確認,確保檢驗具有可重複性和可操作性。
方法確認記錄應包括:確認程序、要求的詳細說明、方法性能的特性確定、獲得的結果、方法有效性聲明及與預期用途適用性的詳述。
(1)標準方法和確認過的非標準方法,在使用前須進行驗證,驗證應按照新項目評審程序開展,並保留記錄。
(2)注冊申請人應製定新項目評審程序,以保證檢驗工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並滿足新項目的要求。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對標準方法進行研究,並培訓相關人員。
②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資源,確認所需的設備在校準有效期內,且符合標準方法要求。
③按照標準方法進行檢驗,出具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驗證過程中不僅需要識別相應的人員、設施和環境、設備等是否具備能力,還應通過試驗證明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如精密度、線性範圍、檢出限和定量限等方法特性指標,必要時應進行實驗室間比對。
④必要時,評定測量不確定度。
⑤給出結論和分析。
(3)注冊申請人采用非標準方法時,必須進行確認。任何對標準方法進行的修改(包括超出適用的預定範圍、采用分析性能更佳的替代技術等)或使用超出標準適用範圍的方法時,應按照非標準方法進行確認,並製定成內部的技術文件。確認包括檢驗樣品的抽樣、處置和運輸程序。
(4)為了能持續滿足預定要求,在非標準方法的製定過程中注冊申請人應定期進行評審,以確定持續滿足實驗室需求,如果評審發現不能滿足預定要求時,注冊申請人應對開發計劃和方案進行變更。
(5)用於確認的方法一般采用但不局限於以下六種之一或其組合:
①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進行校準或評估偏倚和精密度;
②對影響結果的因素進行係統性評審;
③通過改變控製檢驗方法的穩健度,如培養箱溫度、加樣體積等;
④與其他已確認的方法進行結果比對;
⑤實驗室間比對;
⑥根據對方法原理的理解以及抽樣或檢驗方法的實踐經驗評定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
確認時應重點關注方法性能特性,包括但不限於:測量範圍、準確度、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檢出限、定量限、方法的選擇性、線性、重複性或複現性、抵禦外部影響的穩健度或抵禦來自樣品或測試物基體幹擾的交互靈敏度以及偏倚。
(6)注冊申請人應對確認進行評價,評價主要針對非標準方法的性能特性,如:測量範圍、準確度、結果的不確定度、檢出限、方法的選擇性、線性、重複性或複現性、抵禦外來影響的穩健度或抵禦來自樣品基體幹擾的交互靈敏度。
(7)方法的確認過程應形成“非標準方法確認報告”。報告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①使用的確認程序;
②規定的要求;
③確定的方法性能特性;
④獲得的結果;
⑤方法有效性聲明,並詳述與預期用途的適宜性。
4.7.4對於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檢驗方法中還應當明確說明采用的參考品/標準品、質控品、樣本製備方法、使用的試劑批次和數量、試驗次數、計算方法等。
4.8其他事項
4.8.1委托生產的注冊申請人可以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開展注冊自檢,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受托生產企業不得將注冊自檢項目委托第三方開展。
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及本細則中的相關要求。
(1)核查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並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委托自檢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2)核查注冊申請人是否在委托檢驗協議(或委托生產的質量協議等)中明確雙方對注冊自檢質量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把產品技術要求以及相關檢驗標準、檢驗操作規程等技術文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審核報告是否覆蓋產品注冊委托自檢相關內容。
(3)按照“四、檢驗能力要求”的4.1至4.7相關規定對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進行核查查。
4.8.2境內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內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或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或者境外注冊申請人所在的境外集團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通過境外政府或政府認可的相應實驗室資質認證機構認可的實驗室的,經集團公司授權,可以由相應實驗室為注冊申請人開展自檢,由注冊申請人出具相應自檢報告。
(1)核查注冊自檢報告是否由注冊申請人出具並符合簽章有關要求。是否涵蓋了注冊申報所需的所有檢驗項目。委托自檢項目是否附有檢驗報告原件。
(2)核查委托自檢是否經過集團公司的授權。
(3)核查受托開展自檢的實驗室的資質和能力範圍是否涵蓋委托自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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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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