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建議采用太繁雜的規格型號申報注冊。根據提問中的信息,所有組件的排列組合方式可能不止76種,不建議都作為獨立的型號申報注冊。因為這樣申報既不便於公司生產質量管理體係的控製,也不利於上市後生產監管工作。
2)建議以能夠完成獨立臨床功能的主要組合為規格型號,該(若幹)規格型號可以包含基本的配件(需固定數量、固定規格),依據臨床實際需要的場景和頻次,將不常用的配件以選配件的形式進行體現。這樣,注冊證上體現的規格型號會相對集中和精準。
注冊環節,不采納“A2(12種A中選2種)+B1(8種B中選1種)”這種隨機配置附件的方式注冊,因為注冊證中會含有不可控的組合形式存在。
3) 注冊前檢驗時:所有的選配件均需要根據檢驗要求進行配合檢驗(可以通過典型性型號覆蓋的方式進行),否則不可以作為選配件出現在注冊證上。關於典型性型號檢驗的問題,涉及9706係列標準的,請按照《關於GB 9706.1-2020及配套並列標準、專用標準實施有關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號)中“三、檢驗相關標準執行要求(三)對於自檢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驗過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據、型號典型性說明等重大問題,應當在檢驗報告中載明相關意見,供技術審查部門參考。”執行;9706係列標準以外的典型性型號選擇可以通過企業充分研究並提交相關研究資料的方式進行。